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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共9篇)

来源:读后感 时间:2018-11-20 点击: 推荐访问:民法论文范文 民法论文题目

【www.ahstyy.net--读后感】

民法论文(一):

求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的读后感
老师布置了一篇民法总论的论文,龙卫球写的.可是一点思路也没有,有谁能提供一下思路或者文章啊?

呵呵~~学弟~~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认为可以这样写一 是 关于《民法总论》的一些写作心得,正标题是“从撤退开始”,采取一个散文式的讲述,二是:首先谈谈我的写作动机,也是我的研究动机 . 第一个是要为自己的研究打下一个基础. 我觉得要做一名研究者首先必须要有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对传统知识有系统的和有一定深度的积累,我把这个基础当作自己的一个学术背景来建立.撰写讲义就是积累的一个好办法.假如有一天我的朋友想要跟我探讨、交流或者论战,他就可以从我的讲义里面找到我的出发点,我无法逃避,不能把自己隐藏起来.我觉得这是做学术所必需的.三是:动机就是想给自己找个家的感觉.学术研究应该有个背景,学术应该在传承中发展.我觉得做学术的历史主义态度可能是学术可以真正发展的精髓所在.我总是在学习这样一种方法,就是历史主义的方法——向我的前辈学习,向我现在的同行学习.也许我不能经常跟他们交流,但他们的论文和著作我随时在阅读,他们的思想已经渗入到我的血液里去了,成为我营养的一部分,所以我必须感谢他们.我觉得哪怕是一个反叛的学术,也应该有它的学术背景和基础.比如说,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和福塞尔的学术之间就是这种关系.德国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我觉得跟他们的历史主义态度也是分不开的.今天看来,德国民法学就是在一个时代连锁中延续下来的,积累多多同时新意迭出,一点点创造都不是容易的.曾经有一个外国的学者跟我说,国外的学者在跟中国的学者打交道的时候,经常会感到迷惑,因为他总摸不清中国学者的学术背景,不知道他们的知识径路是什么,所以每每想和中国学者争辩又不知该如何下口.在中国目前整个文化领域,成型的学派是不多的.我觉得能称得上一个学派的,就要有相对确定的研究方法、相对确定的思想观点的体系、相对稳定的延续性即有一个现实的传承人,当然还要有一定数量的经典著作来构成.如果学术不注意这样的背景,随心所欲,无从被争辩,怎么说都不是一件好事.所以虽然我想做一名研究者,但我现在还绝对不敢像苏力先生那样问:我们可以为中国的法学贡献什么?他可以问,因为苏力老师的学术涵养是很深的,他对法学界带来的冲击是非常大的,我非常佩服.我现在想做也只敢做的事情是去找自己的背景,去找到家的感觉.所以就要从事整理性的自我写作,要在民法传承领域寻找到自己的传统.在作讲义的过程中我发现,资料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不是简单了而是复杂了,这说明我自己的学术能力是极有限的,使我每每不能决定如何去取舍、去抉择,有如履薄冰之感.所以我最后只能以自己有限的能力作了一个这样的讲义,就相当于建了一个破旧的小屋,家的感觉其实还没有找到.四是:谈一谈写作方法.我欣赏这种阐释性的方式,就是尽量使用传统的语言,尊重其他传统的存在,尽量使知识的叙述变得委婉、有争辩性.我特别欣赏海德格尔的一句话:“艺术家犹如一条过道,他不是窒息作品,而是解放作品,使作品凸现出来,然后自己隐身其后.”我想这也适用于我们的研究.这个是大概的框架其他的自己发挥吧~~~~祝你顺利 给个满意哈~~~

民法论文(二):

学年论文,想写有关侵权责任法的,什么题目比较好写?
法学专业大三,一直在准备司考的,但是学校安排要写学年论文,没什么时间准备写这个,希望写一个比较好写的并且还好的论文,只要民法的题目都可以。【民法论文】

网络侵权,面广,容易联系实际而且现在正是热门话题,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民法论文(三):

求有关民法的外文(英文)文献,要求3000字以上,最好有关期待权理论的,有中文翻译的追加分

童鞋你好!
这个估计需要自己搜索了!
网上基本很难找到免费给你服务的!
就算别人给你找的,也未必能满足你的需要!
并且,找资料在以后的工作中是必备的技能之一啊!
所以,我在这里给你点搜索国际上常用的外文资料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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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ISI web of knowledge  Engineering Village2
⑵Elsevier SDOL数据库  IEEE/IEE(IEL)
⑶EBSCOhost  RSC英国皇家化学学会
⑷ACM美国计算机学会  ASCE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
⑸Springer电子期刊 WorldSciNet电子期刊全文库
⑹Nature周刊 NetLibrary电子图书
⑺ProQuest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⑻国道外文专题数据库 CALIS西文期刊目次数据库
⑼推荐使用ISI web of knowledge Engineering Vill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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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不愿意自己找的话,那就进行追问吧!
中文翻译得自己做了,实在不成就谷歌翻译.
弄完之后,自己阅读几遍弄顺了就成啦!
学校以及老师都不会看这个东西的!
外文翻译不是论文的主要内容!
所以,很容易过去的!
祝你好运!

民法论文(四):

法律的运用离不开法律的解释,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妥当运用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试谈谈你的看法?
也是一道论述题~

参考一下这篇论文把,《论民法解释之依据与解释方法之运用》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很详尽.

民法论文(五):

求关于消费的政治论文 1000-1500字.

  提供一篇相关的,不知是否可以.另外我处提供论文代写代发,多种期刊可以选择,费用低廉,联系方式在我的资料中.
  《消费者主体范围探讨》
  我国《消法》所规范之消费者主体范围在理论界有自然人说和单位说之争.坚持自然人说的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①单位仅仅是自然人的集合体,所谓单位消费最终也是自然人消费;而单位说的学者认为,单位也应当是消费者主体②,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作为消费者是客观现象,为什么不能适用《消法》对其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呢?与学说纷争一样,我国消费者权益地方立法中消费者范围也没有得到统一,但是直接规定单位也是消费者的地方立法文件也不在少数,如贵州、云南、黑龙江及河南等省级人大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文件.但也有部分地方立法文件回避了这一问题,不界定消费者的范围,如上海、陕西和甘肃等省市人大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文件.
  但我们反观上述两种学说,发现两者并没有真正形成“对抗”,都是基于不同的视角而提出的不同学说.故,我们要搞清楚哪一种学说更符合“社会生活条件”,则必须将二者置于一个相同的平台进行比较.
  笔者倾向自然人说,从当代世界消费者保护运动及立法史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自然人是基于对自然人弱者地位的认可.“工业化社会孕育了一种考虑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的契约关系的新观念.立法者倾向于保护最弱者,打击最强者,保护外行,打击内行;当事人必须服从于一个被现代法学家称之为经济秩序的东西”③.正是因为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并且他们不是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人,与经营者相比较,通常欠缺交易的经验、足够的交易信息和能力,消费者实际上处于盲目的被支配状态.“此时仍由近代民法从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地位出发对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进行调整,而忽视两者实质上的差异,显然不合时宜.立法上的不足与局限,使人民要求国家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呼声逐渐高涨,终于在全球范围内掀起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④.而单位并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当单位与个体经营者或实力更弱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甚至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对单位给予特殊保护就失去理论依据.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得过宽,也必然会导致《消法》立法中出现忽视个体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倾向.因此,《消法》为了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应当受《合同法》的保护.如果因单位是商品的买受人,就应当对其进行特别保护,那么,对作为商品出卖人或服务的提供者的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民法论文(六):

普通法法系的特点之一

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普通法法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播方式上呈放射线式.在普通法法系,英国普通法是基础,英语是普通法传播的媒介和工具,英联邦是加强成员国之间联系和维持统一的纽带.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在世界的重要地位,使其与英国一道成为普通法法系的核心,而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逐渐成为普通法法系的骨干成员.
(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把判例法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普通法法系区别于民法法系及其他法系最突出的特征.无论是在民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还是伊斯兰法系,法院先前的判例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并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最主要的特征是遵循先例.起初,遵循先例只是英国法院的一种惯例,后来被作为正式的原则加以确立.这一重要原则遂被其他普通法法系的成员所接受.以奉行遵循先例原则为特质的判例法,其形成和发展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一是该国家或地区内统一的司法体系;二是等级式的法院结构;三是司法判例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汇编和公布.因此,在封建割据严重的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不会有真正的判例法;
应该指出,现代民法法系国家具有重视司法先例的倾向,甚至某些特殊领域是由法院判决中确立的原则规定和调整的.但这些通过判例确立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严格地讲,还不是普通法法系意义上的判例法.首先它们是法院根据法典确立的原则引申和发展出来的,而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则无需以法典或法规为基础;其次,它们是对制定法的补充,只是在制定法缺乏明确和详细规定时才发挥作用;最后,没有正式确立遵循先例的原则.
也应承认,19世纪末以来,以英国和美国为首的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大量增加,尤其在美国,制定法的地位日趋重要.据统计,仅纽约一州的法典在条文数量上就超过了欧洲大陆任何一个国家.但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典、法规与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典、法规具有重要区别.首先,相比之下,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典、法规通常在体系和结构上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大都不过是对以前制定法的汇编.其次,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一个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该领域先前存在的法律失去效力,而在民法法系国家,新法典的实施,代表一个新的开端,以前的同类法律自然失去效力.最后,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典和法规的适用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只有法官加以适用,它们才成为真正的法律.由于传统,法官们常把法典或法规中的规定置诸一旁,而依据判例法处理案件.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典便是法官们的“圣经”,法官一般都忠实地恪守法典中的规定.
(三)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
在民法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法典或法规,可以实现大规模的法律改革.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却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法律制度,特别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触动普通法,在宪法领域,君主和贵族的特权被留了下来;在一般实体法领域,中世纪侵权行为法的分类和概念一直被保留到现在;在今天的英国和美国,诸如“普通法婚姻”和“普通法犯罪”之类的传统法律制度仍被适用或具有某种影响;在程序法方面,英国在1875年以前,令状制的诉讼形式,一直占据统治地位.
在英国,往往几百年前的法律仍有效力,例如,1215年《大宪章》现今仍构成美国宪法的组成部分.今天英美等国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甚至求助于数百年前的先例.一个权威性先例往往又以古老的习惯为基础,这就在普通法法系的法官中形成了“向后看”的思维习性.此外,在英国,只有某些古典法学著作才被奉为法律渊源这一事实,也说明了法官们的保守态度.
(四)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在普通法法系,虽然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并不创造或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践中,法官却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创制和发展法律的过程.此外,制定法的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因此,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其法律主要是法官司法活动的产物.在英国和美国普通法、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法官们通过司法实践实现的;而诸如美国宪法那样的制定法,其发展也与司法机关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普通法往往被称为“法官法”
在英美等国家,更强调司法独立,一般说来,法官的素质较高.在英国,较高级法院的法官来自从业多年且业绩优良的高级律师;在美国,法学院负责培养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职业者,但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进入法学院学习.其次,为了保证司法独立,英国高级法院和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行政官员无权将其撤职或调离;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多由选举产生,其向选民负责,而不受行政机构的控制.最后,法律还对法官的薪水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经济上确保法官的独立性.此外,美国的最高法院还有权对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
(五)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存,许多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同样有效,这就使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体系成为庞杂的法律体系.判例法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卷帙浩繁、汗牛充栋的判例汇编不仅使外行人士感到神秘莫测,就连法律职业者也常望而兴叹.其次制定法也大都不过是对既存法律的汇编,大多数被称为法典的制定法,内容冗长,其中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用语也缺乏明确性.
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体系庞杂和缺乏严谨的逻辑结构主要是由于缺乏系统的分类造成的.在民法法系,一般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不承认这种划分,美国的一些学者只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便利,才在某些场合采用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这种划分对实践中法律的实际分类仍影响不大.普通法法系最基本的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此种分类源于英国法发展的特定历史.
英美法系没有像民法法系那样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在英国和美国,没有一个统一独立的民法部门,而是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它们在普通法内自成一体,彼此分立.行政法和商法也不是独立的部门,更没有与之相应的独立法院系统.在英国的分类中,甚至连宪法也没有独立的地位,而只像侵权行为法等一样,属于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普通法法系虽有具体的法律门类,但与民法法系相比,这些门类内部概念之间缺乏逻辑关系,没有系统的结构.例如英国和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没有作为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只是把侵占、欺诈、诽谤和殴打等侵权行为松散地排列在一起,显得琐碎零散.再如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由宪法性法令、惯例和法院判决组成,也缺乏系统性.
(六)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与其他法系相比,普通法法系更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同古典罗马法一样,奉行程序中心主义,其诉讼程序表现为以令状制为基础的诉讼形式,不同的令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框架和诉讼技巧,当事人找不到适当的令状或错误地选择了令状,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受理,权利也就得不到保护.因此形成了“无令状则无权利”(Where there is no writ therels no rlsht)原则.同时,不同令状具有不同的实体法规则,实体法规则“隐蔽于程序法的缝隙中”,没有独立的地位.这一特点在英国早期的判例汇编和古典法学著作中得到了突出的反映.《年鉴》中的主要内容是诉讼程序问题,早期法学家的作品也以令状为基础和出发点讨论法律问题,显示出注重程序而轻视实体法的倾向.在其他法系,实体法一般占据主导地位,程序法附属于实体法,只是法院适用实体法的工具.
所以会有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普通法法系调整法律关系的方式不同于其他法系.在民法法系,权利义务关系由明确的法律规则预先加以界定,这些法律规则主要表现为实体法,因而实体法比程序法更受重视;而在普通法法系,流行的原则是“救济先于权利”(Reinedbs prece on righs).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最关心的是争端发生后对当事人的救济,因此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技巧即诉讼形式上,而不关心据以作出判决的实体法规则.在1875年前,英国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诉讼程序,以令状制为特征的诉讼形式统治英国法达数百年之久.随着程序法的改革和制定法的增加,实体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传统的“程序中心主义”影响仍很强烈,正如梅特兰所言:“我们已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在当今英国和美国,程序法仍决定着法律的发现和适用;“正当程序”的原则得到充分的强调,许多法院判决和立法往往因违反程序要件被宣布无效.
普通法法系国家程序法的主要特征是对抗制诉讼.与民法法系的纠问式诉讼形成鲜明对比.
(七)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
在民法法系的法律发展中,由于大学法律教育特别是从事理论研究的法学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民法法系更重视逻辑、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普通法法系则相反,强调的是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而不是逻辑和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官和法学家霍姆斯(Holmes,1841-1935)所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欧洲大陆不同,在19 世纪中叶以前,英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不是由大学承担,而是采取行会式的职业学徒制.在英国,约从13世纪起,就由伦敦律师公会负责法律职业者的培训.这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职业团体,在其中学习的人过着一种半学院式的生活,但学习方式上采取学徒制.学徒跟随业务熟练的律师学习,通过阅读、讨论、模拟审判和参加司法实践等方式,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了成为合格的开业律师,进而步入高级法官阶层,学生全力以赴地研习解决争纷的方法,对抽象的概念和系统的分类等不感兴趣.
从19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和美国大学法律教育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美国,废除了以前的学徒制,大学中的法律院系担负起培训未来法律职业者的任务.但美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不同于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教育.首先,美国大学的法学教育由美国律师协会管理,后者建立于1878年,系自愿结合的职业团体.其任务之一是对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提出建议,确定考试标准.为了使学生能够胜任未来的法律职业,法律院系十分注重教授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重视抽象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其次,自哈佛大学法学院长兰德尔(Lansdell, 1826-1906)创立判例教学法(case,method)以来,该方法已被广泛采用,课堂上老师通过与学生讨论、分析和评价案例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考试也以分析案例为主.这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更加重视法律实践.现在,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不像美国那样重视法律实务,但是,人们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而不通过大学法律教育进入法律职业.
此外,19世纪以前,英国和美国所有的法学家都是法官或律师或具有从事司法实践的经历,其学说与过去的个人经验密切相关,探究的重点是如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理论原则也不感兴趣.直到现在,这种传统在英国和美国仍很牢固.
(八)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
英国法在概念术语上,曾受到民法法系的影响.英国的法律用语是英语与拉丁语及法语的混合,在1362年前,法语一直是英国法院所使用的法定语言,用法应挥作法学著作的做法持续到16世纪;在1731年之前,拉丁语一向是英国法院文件中所使用的正规语言.因此,英国法中的许多词语来源于拉丁语或法语.民法法系的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对这类词语的含义并不感到陌生.但有些英国的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它们很难为生活在其他法系中的人们所理解,也不能在其他语言中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如:侵害(trespass)、财物委托(bailment).、信托(trust)、令状(writ)、禁止翻供(estoPPel)、约因(或对价)(consideratiDn)等等.只有对英国法进行历史的和全面的研究,才能够理解和把握它们的含义.
在制作判决的技术风格上,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有很大差异.在民法法系,法院的判决一般使用演绎法推理形式,简单扼要,判决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传统上,普通法法系法院的判决在推理形式上采用归纳法,现在也使用演绎法,但每个判决都很长,很像一篇法律论文;判决以法官的个人名义分别作出,法官们对同一案件所持的不同意见亦在判决汇编中得到详细反映,但在效力上,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民法论文(七):

ifference between civi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system
要英文的比较最好详细点·谢谢
要的是民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最好从source procedure application 和 legal education四个方面说
不好意思少了个D【民法论文】

看摆渡全科中普通法的解释.

民法论文(八):

中国经济发展史,1200字左右.

  是论文吗?建议最好自己写
  传统社会的中国经济及对其发展历程的思考
  董方炜 40901008 经济学基地一班
  中国在十九世纪前的传统社会中,经济实力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大量财富聚集在中国,在几千年的变革中,中国形成了自己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发展史,面对这样一部丰富的历史巨篇,我们不禁好奇,这其中缠绵着怎样的悲喜纠结,掩藏着多少对错善恶,蕴含着多少文化和精神,又是怎样让中国经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最终被西方国家用武力打开国门,投向了经济大变革的浪潮.
  经济史是研究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的这个社会过程所形成、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的一门学科.其科学性在于考察问题的客观性,在历史文献和大量数据材料中找寻其最能反应社会现实的基础论据,并用一定的方法研究经济制度演进.其重点在于考察经济运行的机制和绩效,并考虑机制绩效的质与量.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史时,必须要考虑的另一点是文化对经济的影响.因为一个国家和民族中,出现的哲学或宗教中的精英与大师的思想著述会在该国历史发展进程中起到奠基和指引性的作用,就像雅斯贝尔斯所说“人类文明的轴心时代”中所出现的大师一样,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确定了西方发展模式,孔、墨、孟奠定了中国发展模式.
  考察几千年的经济发展史,我们从大到小,从浅如深,从传统经济制度的形成说起,到具体发展成就和财政制度经济思想结束,并着重探讨为何中国并未走向资本主义之路.
  在技术条件低下的古代社会,自然资源禀赋影响着国家的经济规模结构及性质,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同,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表现出一定差异,存在着不平衡性,并预示着不同的经济形态发展方向.例如中国历史上出现的黄河流域文明和长江流域文明.在攫取经济时代,人们主要以采集和渔猎为主,这是一种依赖于自然界提供的现成天然的物质资料的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下,远古社会的进步非常缓慢,因为这种现成物资的提供限制了远古人类智力的发展.而当无数次的经验积累启迪了原始人的智慧,开创了原始的种植业和畜牧业后,人类的社会的迅速发展便一发而不可收拾,人类社会进入了改造自然,通过自身劳动增值产品的生产经济时代,这标志着人类开始了智力大发展,经济大进步,社会财富急剧增长,并开启了人类罪恶本性的伟大时代.
  夏商周时代是由氏族部落向封建领主经济的国度,是奠定中华民族前进方向的时代.早期人类社会形成了及生产和消费为一体的社会细胞——氏族,随着氏族组织的繁衍于扩大,在此基础上,逐渐产生了部落与部落联盟,并逐渐向王权社会过渡,并最终形成了层层分封的宝塔式结构.中国早期封建社会的基础,就是建立在井田制上的领主制经济.不管是由于社会传统的巨大惯性还是由于文化堆积力,人类文明的最初时代所奠定的一些思维模式和体制形式都对后世产生了引导性的影响,使后世发展从未摆脱前朝前代所带来的渗入骨髓的根本性的纠缠,并决定了中国几千年的经济发展历程.源于原始社会部落酋长管理生产活动传统习俗的“工商食官”制度,即各级宗族首领控制垄断经营,不允许四人从事工商业的制度,对中国古代工商业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由于这种传统的延递,使人们开始延续重农思维,并不断排斥工商的重要作用,使工商业始终未能形成自己独立发展的道路.
  春秋时期,封建领主制经济由于其自身内在的矛盾,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而日渐趋于瓦解和崩溃,相应的土地改革产生的土地私有制,引发了剥削关系和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终于在战国秦汉时期,确定了以小农的小规模经营,以精耕细作和劳动力大量投入为特征的传统农业经济结构.在以后几千年的社会进程中,这种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全,从秦汉至明清,经历了几次较大的曲折变化,兴衰交替,呈现出“两个马鞍形”的发展态势.
  中国传统经济的主体是农业,农业的发展水平及其成就制约着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的发展.“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业是“人类一切经济发展的开端”.中国传统社会的农业是以个体小农经济精耕细作为特色的劳动力高度密集性的集约农业,其单位面积产量和耕地复种指数都很高,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中国在利用土地保持地力方面达到了但是世界的最高水平.古代中国一直被认为是经验知识积累量大,经验科学非常发达的社会,而在农业上更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多粪肥田”保持了地力,使几千年后今天的中国仍然能够利用那本来就为数不多田地养活十三亿的人口.在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一直是最基本的生产部门,农业经济所提供的剩余不仅满足了传统社会中非农业部门的消费需要,而且还是专制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繁荣的农业经济史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经济基础,小农家庭是赋税徭役的承担者,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中国历代专职郑度都十分重视农业经济,形成并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重农思想和政策体系,维持着精耕细作集约化农业的平衡.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资源和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地主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延续了两千多年而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不过随着地权变动机制和地权转移的频繁,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土地呈现出不断向各类地主集中地趋势,地主占有土地,目的是投资于土地,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来获取地租,形成租佃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租佃制度也不断调整和完善,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束缚逐渐松弛.中国有很多无产者,即是贫农,贫农租赁地主富农土地,并定时交租,形成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的一个特色,这种封建制度下的土地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工厂中的无产者有很多相似之处.
  中国古代的手工业有官营手工业,城镇手工业和农村家庭手工业三种生产组织和经营形式并存发展.官营手工业在我国传统社会占据统治地位,汉武帝时起,中国实行了“盐铁官营”政策,这一政策影响了一个历朝历代的政策制定,对中国手工业工商业的发展起到了严重的限制作用.官营手工业的生产具有双重目的,一是为了满足皇室和专制国家的需求和生产,二是为了市场生产垄断商品,目的在于追求垄断利润,以增加财政收入.垄断地位和为皇室生产不计成本决定了其具有精湛的技艺和低下的收益这两个特点.城镇民营手工业是指由城镇中的一些个体小手工业者和豪民贵族经营的手工业,它是一种脱离农业或农民家庭而独立存在的手工业结构,民营手工业者主要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商品生产者.中国古代脱离农民家庭独立出来的民营手工业大多是以手工作坊的形式已出现的中小手工业者,真正的工场手工业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只是极少量得存在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有限的几个次要的手工业部门.由于民营手工业要为专制国家承担各种差役,劳动力得不到保证,缺乏稳定的城乡市场,同时,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有效机制欠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城镇手工业在官营和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夹缝中艰难挣扎,发展极其缓慢.
  现在我们再从整体上看一下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大不同的经济结构.个体小农经济是我国典型的自然经济,统治着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它把农业和手工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满足了家庭基本需求,使之与市场的关系降到了最低限度.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结构是自然经济性质的,具有明显的自给性和封闭性,上下同构,相互离散,却又十分稳定.而商品经济则呈现出螺旋式上升发展的态势.虽然中国的商品经济在不断发展完善,但由于其特有的对自然经济依附的特性和缺乏自由发展的环境和条件,缺乏独立发展的性格,同时,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更多的是一种相互补益,共生共存的关系,其最终也未能独立出来.
  中国古代财政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其曲折的演变过程中,财政管理的权益有相对集中向多极化发展,纵向配置有地方分全乡中央与地方均权发展,财政管理体制在整个国家建制中的地位日见重要.
  随着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经济研究经济,在儒学思想出于支配地位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经济思想以“富、均、庶、义”为基本标准.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地位一直被人们争论,中国古代也发展出了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放任主义两种思想,但最终确定下来的却是国家不断参与宏观管理,考虑各经济问题时,总是以国家为本位,从国家的角度、立场和利益出发.但几千年来,传统经济思想一直处于停止状态,几乎没有什么创新和变化,不断教条化.
  中国历经千年,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但在近代史上却不断遭遇耻辱,落后就要挨打,但几千年领先于世界的中国为何不能自我实现向近代经济的转型,没有走向富强呢?
  由于古代中国经济的自营性,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中国传统经济的效率领先于同时代的西欧领主制经济,但其有效性又强化了它的稳定性,也增强了它的弹性和包容性,对于资本主义萌芽来说,传统经济是一种保守的和惰性的力量,由于它的弹性和包容性允许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甚至有一定的发展,又由于它的稳定性和强大,资本主义萌芽很难成为普遍发展的生产关系而受到遏制和摧残.中国的传统经济并非是自然经济的纯粹形态,它以广泛的商品性生产作为必要的补充,在此基础上发展起高度的传统商业,但这种商业只是一种补充,并且也扩大了地主和国家的剥削范围和数量,更多的起到维护传统经济秩序的作用.商人、地主、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封建剥削形态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形成的强大中央集权制度在商品经济危害其自身发展时便伸出了恶魔之手,重农抑商,同时官营资本也在挤占城市手工业的市场,占用了劳动力.
  在向市场经济缓慢演进的历史过程中,只有在国家认同并出面确立了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法律和货币制度——之后,这种“自发秩序”的扩展过程才可能持续不断,而中国在发展中只是中刑法和行政法,轻民法商法,货币制度也不甚完善,长期处于欠缺流动性的情况下.由习俗经济、命令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是渐进的,这种转变的起点是商业的专门化,商业的专门化不只是出现了以经营为目的的手工业等,而是出现了以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以谋取利润者,由于中国古代的财政制度,重农抑商,有存在“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有田方有福”的思想,大批商人购置田产,转而投资土地,成为地主.
  所以,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孕育出资本主义萌芽,但并未走向真正的资本主义社会.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研究中国经济史,从其中找到历史和经济发展规律,不但可以指导我们怎样去发展经济,而且还可以提醒我们,稳定的制度虽然可以给国家带来稳定和长久,但内部表面的和谐不代表人民真正的利益得到了实现.中国古代的经济制度虽然保障了封建王朝的延续,但相对于外部世界,中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已严重落后,而大部分人民在政府王朝愚民洗脑政策下,不能意识到这些,而专制政府也是为了维护王权和自身利益,不思改革,目空一切,最终被西方用武力打开国门,被迫变革.所以,一个有作为的政府不应该只是为了保持内部和谐,而应该在应该和必须的时候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真正体现人民利益,发展经济和完善政治体制,以达到国富民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长久支持和国际社会的尊重,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民法论文(九):

经济法的定义为何有多种表述

很正常,学术研究百家争鸣,初学者记住通说或权威定义,适当了解其它定义.
我国的经济法概念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国家干预论.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c.纵横统一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刘文华、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上述所谓的权威概念也并非是真正的权威,随着我国经济与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经济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必然在不断地变化与调整,而无论是管理也好、协调、干预也罢,都不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的一种描述,以之作为经济法的概念提出,总是略显单薄.关于此一点在我的论文中曾多有提及,请参看链接部分.而从经济法的本质看,经济法的概念应当归结为如下表述: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不可以机械地把三个本质属性割裂开来看待,甚至认为它们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或者主观地认为某一方面的属性可以高于或者主导另两方面,甚至代替另两方面.比如以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来否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来质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实现,等等.   
经济法中的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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