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正能量句子网 > 热门阅读 > 发票管理(共10篇)

发票管理(共10篇)

来源:热门阅读 时间:2018-10-22 点击: 推荐访问: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条例

【www.ahstyy.net--热门阅读】

发票管理(一):

[多选题]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应给予()处罚
A、责令限期改正
B、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C、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D、没收非法所得

这题应该为A,C,D.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发票管理(二):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这句话对吗?【发票管理】

对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三):

网络发票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网络发票推行后,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利用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公布的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发票,开票信息会实时传至税务机关监管系统。可见,推行网络发票 
①可使电子发票完全取代纸质发票,节约应用成本 
②可以有效防控各种发票、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③主要是为了方便向电子商务或个人网店征税,堵塞漏洞 
④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信息管税
A.①②③ B.②④ C.①③ D.①②④

B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四):

发票应当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不得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这句话对吗?

不对。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的情况就是:农副产品收购、废品回收是由付款方开具的。

发票管理(五):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啥意思?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收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即“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就能够达成设定该处罚的目的时,就不应该给予两次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出现一事不二罚问题的领域是行为犯和结果犯相重合的领域.对于行为犯而言,只要出现某种行为,税法即给予一定的处罚,不需要有结果出现,而对于结果犯而言,则不仅要有某种行为,而且该行为还必须导致了某种结果,税法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行为犯,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等.而典型的结果犯是偷税以及虚报亏损等,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所强调的结果就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如果没有这一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偷税.
  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行为犯和结果犯,应当如何处罚就是一个需要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进行审视的问题.例如,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以白条形式列支房租8万元,无法再取得发票或证实其真实性,该年度企业帐面亏损10万元.这种情形在税务检查中经常遇到,在讨论如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时,税务机关内部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该单位在没有合法凭证的前提下,无票列支房租费用8万元,应该调整亏损额.因为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该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本案当事人只能依《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处以一次罚款.
  观点二: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本案中,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并非“一事”,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分别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笔者观点: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纳税人究竟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更为准确,需要对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作一分析.从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原则出发,如果某种形式的处罚能够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即起到阻止纳税人再次进行该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就不必给予重复的处罚.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税收规定上的“虚报亏损”,因此,对其给予较重的处罚就可以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所谓法规竞合是指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整体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法规条文,从而构成了数个违法行为.
  造成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的原因大致有两类:一类法规竞合是立法自身的重叠问题,而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另一类竞合是违法行为牵连的问题.所谓“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牵连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行为是从行为.本案中,该广告公司先是未按税法规定取得法定发票,而后又将白条作为经营费用的记账凭据,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二者是典型的牵连关系,同属一个连续违法事实整体.这在行政法理论上,被称为“处断一事”,即实为多事,但在处罚上却以一事对待.
  可见,对本案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处罚上必须以一事对待,只能给予一次罚款,不能作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罚款,否则将构成“一事二罚”.在援引法律依据时,根据新法优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处罚时要考虑牵连的具体情节,遵循从重处罚原则.
  本案引起的思考:在当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的现状下,法条竞合的情况并不少见.实际如何操作,目前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理论处理,缺少具体法律依据.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对此问题尽早明确,以消除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一致局面.
  对于这一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规定还不是完全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因为这里仅仅规定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没有禁止.例如,可以给予一次罚款、一次警告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给予两次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

发票管理(六):

( )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任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A、财政管理机关
B、税务管理机关
C、工商管理机关
D、物价管理机关

B、税务管理机关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七):

税收的问题
四、判断改错题 (对的打“√”,错的打“×”,并用横线标出错误之处加以改正)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    )
2、自2006年4月1日起我国消费税政策有了重大调整,其中对护肤护发用品取消征收消费税。 (    )
3、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    )
4、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放在保险柜内并由专人保管。
(    )
5、 出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货物销售到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的。

1、x
2、v
3、v
4、x
5、x

发票管理(八):

一些关于投票的英文 中翻英
RT
请问一下这些句子英文是什么?
他们现在只有20%投票率
请不要投票投到200 这样会洗票

They
They only have a voting rate of 20%.
Please don"t vote to two hundred,thus will reuse the ballots.
由于洗票这个词是新词,词典上更不没有,所以我就意译了,下面是关于这个的东东.
日前,江苏武进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武进某加油服务中心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这张发票的存根联与发票联、抵扣联居然从购货单位、货物名称、税额到税价合计均不一致.这是目前犯罪分子在发票违法行为上的一种新手段:洗票.
一些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的手法,在发票上大做手脚,从中偷逃国家税收.他们把收到的小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特殊的工艺和特制的药水洗去在发票上填写的所有印痕,使发票还原至填开前的空白发票状态.而后,他们或自用、或兜售给他人随意填开,申报抵扣进项税金.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且直接导致了偷税的蔓延.今年以来,已发现数起类似的案件,目前武进市国税稽查机关正加大查处的力度.
国税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收受发票时,对手感比较柔软及铅字字迹和监制章颜色较浅的专用发票要重点审核,并注意货物、货款的流向是否符合规定,尽量使用汇款方式支付货款.商业企业尤其要加强发票的使用管理,应按购货方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开具相对应的专用发票,特别要杜绝开票随意按购货方提供的税号、企业名称开具发票.
希望能帮上你喔!

发票管理(九):

上了一个新台阶 英语怎么说

lift sth to a new level
再给你几个例句,供参考:
1.The appearance of blog lifts internet communication up to a higher level.
博客的出现使网络文化交流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2.The Sinosteel Trading Company is on a new level of operational scale.
目前中钢贸易公司在经营规模上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
3.Its promulgation marks a new stage in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China"s invoices.
《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发票管理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发票管理(十):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多少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时间:2014-04-03    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后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综合税负不降反增,对这类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十分必要.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并引入衡量企业税改前后税负水平的“综合税负”概念,最后提出了改进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建议. 

  一、影响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因素分析 
  我国出台“营改增”方案的初衷是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实施后,交通运输行业缴纳的流转税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虽然消除了重复征税,但并没有完全实现税负降低的目标,不少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反而增加了,主要原因如下: 
  1. 增值税税率设计较高.交通运输企业原来适用营业税税率3%,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如要保持税负不变或下降,抵扣水平至少要达到8%,而目前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存在抵扣税不足的问题. 
  2. 进项税抵扣不足.①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结构中,人力成本、房屋(库房)租赁成本、路桥费保险费等占有成本比重较大,这些成本按税法规定是不能抵扣的.②交通运输企业由于大部分运输设备是在“营改增”前采购完成,这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经无法抵扣.③由于交通运输企业通常会在运输途中加油或修理,一般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小型加油站或修理厂可能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二是司机嫌开发票手续繁杂等而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三是多数装卸搬运队是实行松散管理的,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还必须考虑试点企业综合税负的变化: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负担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②由于“营改增”后外购物料所含进项税和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等原因对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影响;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收入所含销项税不作为应税收入而对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影响. 
  二、“营改增”前后税负的实例分析 
  1. 以交通运输企业(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为例进行税改前后的综合税负比较分析. 
  例1:甲运输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甲向乙公司提供运输劳务,2013年8月份取得收入103万元(含税).除税金外,假设甲公司税改前后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变. 
  税改前甲公司应缴纳税款:按照3%征收率应纳营业税=1 030 000×3%=30 900(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 900×(7%+3%)=3 090(元),由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允许税前扣除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减少)=(30 900+3 090)×25%=8 497.5(元),应纳税影响额总计=30 900+3 090-8 497.5=25 492.5(元). 
  税改后甲公司应缴纳税款:按照3%征收率应纳增值税=1 030 000/(1+3%)×3%=30 000(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 000×(7%+3%)=3 000(元),由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前扣除而影响应纳企业所得税(减少)=3 000×25%=750(元),由于运输收入所含销项税不作为应税收入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减少)=[1 030 000-1 030 000/(1+3%)]×25%=7 500(元),影响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数(减少)=7 500+750=8 250(元),应纳税影响额总计=30 000+3 000-8 250=24 750. 
  如果只对比营业税税额和增值税税额,甲公司纳入试点后应纳税额减少900元(30 900-30 000),但综合考虑所有受影响的相关税种,甲公司纳入试点后综合税额减少742.5元(25 492.5-24 750). 
  例2:丙运输公司为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向丁公司提供运输劳务,2013年8月份取得收入111万元(含税),外购汽油、物料等40万元(不含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税金外,假设丙公司税改前后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变. 
  税改前丙公司应缴纳税款:按照3%的税率应纳营业税=1 110 000×3%=33 300(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 300×(7%+3%)=3 330(元),由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允许税前扣除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减少)=(33 300+3 330)×25%=9 157.5(元),由于外购物料所含进项税允许税前扣除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减少)=400 000×17%×25%=17 000(元),影响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数(减少)=9 157.5+17 000=26 157.5(元),应纳税影响额总计=33 300+3 330-26 157.5=10 442.5(元). 
  税改后丙公司应缴纳税款:应纳增值税=1 110 000/(1+11%)×11%-400 000×17%=42 000(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2 000×(7%+3%)=4 200(元),由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允许税前扣除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减少)=4 200×25%=1 050(元),由于运输收入所含销项税不作为应税收入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减少)=[1 110 000-1 110 000/(1+11%)]×25%=27 500(元),影响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数(减少)=27 500+1 050=28 550(元),应纳税影响额总计=42 000+4 200-28 550=17 650(元). 
  如果只对比营业税税额和增值税税额,丙公司纳入试点后应纳税额增加8 700元(42 000-33 300),但综合考虑所有受影响的相关税种,丙公司纳入试点后综合税额增加7 207.5元(17 650-10 442.5). 
  2. 根据上述案例计算过程,可推导出“综合税额计算公式”,以便分析企业税改前后综合税负的变化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 
  税改前综合税负影响额=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减少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10%-含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25%-含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10%×25% 
  税改后综合税负影响额=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减少额=含税营业额/(1+征收率)×征收率+含税营业额/(1+征收率)×征收率×10%-[含税营业额-含税营业额/(1+征收率)]×25%-含税营业额/(1+征收率)×征收率×10%×25% 
  (2)一般纳税人(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 
  税改前综合税负影响额=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减少额=营业税+营业税×10%-购进负担进项税额×25%-营业税×2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含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含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10%-购进负担进项税额×25%-含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25%-含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10%×25% 
  税改后综合税负影响额=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减少额=增值税+增值税×10%-(含税营业额-不含税营业额)×25%-增值税×10%×25%=[含税营业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购进负担进项税]+[含税营业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购进负担进项税]×10%-[含税营业额-含税营业额/(1+增值税税率)]×25%-[含税营业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购进负担进项税]×10%×25% 
  三、完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建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丙公司负担的增值税额和综合税额都增加了.为了保证试点企业不因“营改增”而增加税负,顺利推进“营改增”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都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广东省粤财预[2012]121号规定的财政扶持对策是:“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比按原营业税政策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而上海规定了试点企业应纳税额季度增加超3万元的门槛,其他地区情况也大致差不多. 
  另外,目前存在财政扶持政策地区差别较大的问题,如天津市津财税政[2013]1号规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厦门市厦财税〔2012〕19号规定流转税负(含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高于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流转税负(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试点企业方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不管是上海版还是广东版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都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比较,而且都设置税负增加额门槛.虽然厦门版考虑了流转税税负,但并不全面.由此导致例2中的丙公司(税改后税负增加)在上海和广东很可能都无法“享受”财政扶持资金,而在厦门和天津则可能得到财政资金扶持.因此,建议各地财政部门修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首先,财政扶持不应设税负增加额的门槛,否则对中小企业不公平;其次,税负增减与否不应只考虑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而应考虑税改前后综合税额变化情况(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综合税额的计算可参考上述“综合税额计算公式”;最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统一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避免各地区政策差异过大.
  当然,对企业采取财政扶持政策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看,应该是不断完善“营改增”方案以降低企业税负,如考虑优化降低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率、适当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等,允许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保险费、路桥费和人工成本按一定比例(如7%)进行抵扣.

本文来源:https://www.ahstyy.net/rmyd/150811.html

上一篇:嫂子的乳汁(共9篇)
下一篇:城镇化进程(共10篇)

扩展阅读文章

正能量句子网 https://www.ahstyy.net

Copyright © 2002-2018 . 正能量句子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356960号

Top